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&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:毕业于南京大学,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,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、讲证据、熟知法条、深谙法理;拥有十几年婚姻家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王勇律师
手机号码:18666276068
邮箱地址:13776695015@163.com
执业证号:13201200610493975
执业律所: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、2306室
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?
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括以下5点内容:
1、违法行为。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或者部分,即:重婚的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、实施家庭暴力的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2、损害结果。即由于婚姻过错方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,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害、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。财产损害是指,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,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。人身损害是指,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身体上的伤害。精神损害是指,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失眠、抑郁、悲伤、恐惧、怨恨、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。
3、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。即因过错方实施的违法行为,导致双方离婚,并且造成无过错方财产损害、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,两者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。
4、行为人主观过错。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,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,并且导致婚姻破裂,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。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,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。
5、离婚事实的发生。即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,造成了离婚的后果。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,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。如果不具备该要件,即使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发生,但未离婚,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。只有导致离婚事实的发生,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。
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法规:
民法典(2021年1月1日起实行)
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;
(二)与他人同居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以上就是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“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”的相关法律知识,若有更多过错方赔偿问题,欢迎咨询南京知名离婚律师。
免责声明: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,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立即联系管理员,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